前言
近期,上海票据交易所报道了简单汇开展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贴现的业务创新,那何为有限追索贴现,其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一、有限追索贴现实践
(资料图)
简单汇平台借鉴免追索保理业务的特点,联合浙商银行开展了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贴现的业务创新。
甲企业作为简单汇平台注册客户,系一家主营建材、母线槽、电线电缆类产品销售的企业,多年来主要在浙商银行办理结算,因而在浙商银行形成了较好的信用记录,并一直有闲置的授信额度。甲企业上游的乙企业,系一家主营金属材料、水泥制品等销售的小微企业,与甲企业的结算方式部分采用商业承兑汇票。
2022年二季度以来,由于市场环境变化,乙企业经营性现金流紧张,拟通过贴现甲企业承兑的供应链票据补充流动性。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规定,一般的商业承兑票据贴现,由于贴现申请人仍可能被追索,票据相关的信用风险没有完全转移给贴现行,故乙企业仍然要承担甲企业的商业信用风险。另外,乙企业作为一家小微企业,在合作银行均无闲置授信额度。贴现行若要占用贴现申请人授信额度,则乙企业便无法办理贴现。
为此,简单汇联合甲企业合作金融机构浙商银行,向乙企业推出了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贴现服务方案。此方案以占用承兑人在浙商银行授信额度为前提,在贴现协议中嵌入放弃对贴现申请人追索权的条款,将贴现申请人乙企业剔除被追索范围。
二、有限追索背后的逻辑
这个案例实际上解决了贴现申请人的两个问题,一个仅占用承兑人授信额度以解决票据贴现的问题,一个是在贴现协议中加入免追索条款实现了追索风险的脱离。业务创新点主要集中在贴现环节的有限追索上,即一旦商票到期无法付款,贴现行只能向除贴现申请人外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发起追索。
所谓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在依法履行了保全手续以后,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承兑人拒付后,持票人即享有追索权,可对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进行追索,而且可以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需要说明的是贴现协议中的免追索条款只对协议双方适用,即贴现申请人和贴现行,如果贴现行后面再将票据转贴现至其他银行,其他银行依然有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所以如果要完全消除贴现申请人的追索风险,应该再加一条该票据不能转让的条款。
当前的票据追索权制度在运行中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属于银票用不上,商票伴随近两年违约事件增多追索权纠纷频发(详见
《案例分析: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持票人追索背书人)》
),通常持票人拿违约的承兑人没有办法,最后只能向背书人追索,而且是背书环节中信用比较好的背书人,其结果就是很多企业不愿意接受商票,商票很难流通起来。
追索权可以说是供应链票据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重要区别之一,我曾说过,供应链票据如果要获得发展,最好是能吸收一些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特点,不然适用性会比较窄,有限追索我觉得是一个值得探索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