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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都在银行买过理财产品,就算没有过理财至少也存过活期或者定期,在很多人的观念里,钱放在银行是最安全的,甚至银行的各种理财产品也是保本的。正是这样的观念,让很多人吃了大亏,尤其是一些老年人,容易被人忽悠。前不久,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事主就是听了银行工作人员的一面之词,损失了100多万元。
原告张女士已经72岁了,她的老伴去世后给他留下了一些遗产,这些钱她也经常去某银行做理财。正因如此她也认识了银行的基金经理郭某,在2013年,郭某向张女士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他说这款产品风险低收益高都是银行自己做的产品,可以说是稳赚不赔,询问张女士有没有兴趣。
张女士一听肯定是非常感兴趣,在郭某的再三推荐下,张女士买了120万元这款理财产品,还签订了一份入伙协议。之所以买这么多,就是因为买的越多利息越高,比如投资100到300万元之间,第一年的利息高达11%而第二年,还会再涨1%的利息。这样的好事再加上有银行背书,张女士就这样放心的投资了。
然而她却没有认真的审核自己所签的合同,更不知道郭某在背后做了什么手脚,等到一年期满该获得收益时,张女士却迟迟没有得到打款,她这才询问起了郭某。郭某一开始还搪塞张女士让她耐心等待,但是过了没多久,郭某却告诉张女士,说这个投资项目暴雷了,基金公司的实际控股人已经被抓入狱,钱都没有了。
这让张女士如遭雷击,明明是跟银行做的理财,怎么又牵扯到基金公司呢?而且钱怎么可能说没就没呢?而经过调查后张女士才发现,原来自己投资的根本不是银行的产品,而是一家基金公司的产品,原来郭某为了赚取基金公司的高额返点骗了她,她这是遭遇了理财飞单。
所谓理财飞单,就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凭借工作便利,私自销售非所在公司发行的或非公司授权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理财产品。那么这120万元的损失该谁赔偿呢?张女士认为郭某是银行的基金经理实施的是职务行为,她是冲着银行的稳定买的产品,所以理应由银行担责,于是一纸诉状将这家银行告上朝阳区人民法院。
最终经过朝阳法院审理,郭某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银行应承担其员工造成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张女士缺乏对自身资金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也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朝阳法院认定,张女士以及银行各承担投资损失50%的责任。而银行方面不服判决,直接提起了上诉,这才有了目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
银行方面认为郭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认定郭某是在工作当中向客户推荐的这款产品,同时客户也是基于郭某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才信任郭某并购买,所以这就构成了职务行为。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