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樊雨薇
【资料图】
编辑|白静
本 文 约 2410 字 阅 读 需 要 5 min
近日,裁判文书网的一则刑事裁定书显示,辽宁兴城市兴凯农业设施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某涉嫌1.28亿元骗贷案,而辽宁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名员工均难逃干系。三人提起上诉,但最终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通过梳理,记者发现,这家农商行不仅涉嫌到此次巨额案件,此前也曾多次被罚。
01
骗贷1.28亿
该行屡次违规贷款被罚
图片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一审法院调查,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佟某在兴城市碱厂满族乡朱家村采取“虚构建设大棚基数,多贷款少建棚、陋建棚”的作案手段,以兴城市碱厂乡人民政府根据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函而开具的大棚物权证为抵押,骗取在兴城农村商业银行下属药王支行、碱厂支行、望海支行等3个支行共计大棚抵押贷款10笔,贷款金额总计1.28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佟某多次借用顶名人的名义,采用“顶名人”借新还旧的方式骗取贷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6日、2015年9月30日、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佟某以此方式骗取药王支行贷款1260万元;2015年12月12日、2016年1月28日,其又在碱厂支行利用其名下企业“兴城市碱厂满族乡宏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以借新还旧的方式骗取碱厂支行贷款4140万元;2015年12月28日、2016年3月22日、2016年8月3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3月7日,其提供虚假材料、在未建先批的情况下骗取望海支行贷款7400万元。
据悉,被告人佟某在上述三个支行贷款,以抵押物448个物权证作为抵押,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28亿元。佟某本应建大棚448座,实建大棚279座,经大连鸿泰海洋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佟某骗取贷款案涉3131.50万元,涉案抵押物土地经营权价值为236.39万元,贷款发生时即偿还兴城农村商业银行本金2.57万元,利息1513.72万元,总计1516.28万元,现被告人佟某对上述贷款无法偿还,造成兴城农商行损失7915.83万元。
而被告人赵某、张某作为兴城农商行的工作人员,却违反《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放贷款,在贷款发放前不进行贷前核实,明知佟某提供贷款数据造假,虚构抵押物不实的情况下,仍为佟某发放贷款7400万元。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三人表示不服遂提出上诉。上诉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则认为,赵某的行为只是“发”,没有“放”,其不构成发放犯罪;原判认定赵某违法发放贷款7400万元,造成损失7900余万元,7400万元用在哪里的证据没有,如果贷款全部用在建设大棚上,实现了贷款目的,就不构成犯罪;本案农商行是“点贷”,赵某只是执行者,本案应搞清是谁发放的贷款,不是赵某的行为,本案定性错误;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改判赵某无罪。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赵某、张某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二人在履职过程中,明知佟某用大棚物权证做抵押进行贷款不符合抵押贷款规定,明知借款人提交的材料中借款人基本情况、月收入、房屋产权等资信状况、还贷能力等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部分存在顶名贷款情形,仍出具了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调查报告,其二人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故对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二人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无独有偶,通过梳理,记者发现,此前该行也曾发生过违法贷款案。
例如,今年1月,媒体曾报道,时任兴城农商行大寨支行行长的田某,找到岳某让其帮自己申请“顶名”贷款。随后,岳某以“养牛”为由,向兴城农商行大寨支行申请借款120万元。期间,另一人鄢某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为这笔贷款作担保,并向兴城农商行大寨支行出具保证人承诺书。
在这笔贷款的申请过程中,贷款的贷前调查是由兴城农商行大寨支行信贷员白某负责。在田某对贷前调查资料“审批”后,包括这笔贷款的抵押房屋查询结果证明等资料被上报到兴城农商行。
在兴城农商行对资料审核后,田某代表兴城农商行大寨支行和岳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之后,兴城农商行大寨支行向岳某发放了120万元贷款。而后经查发现,为这笔贷款作担保的鄢某名下房产以及该房产在当地房产管理处的房屋查询结果证明都是虚假的。
法院最终经过审理认为,田某身为兴城农商行大寨支行行长,违反国家规定,找岳某帮其“顶名”贷款120万元。在贷款中出现虚假担保手续,并支取该笔贷款用于偿还原贷款。在明知贷款用途不真实的情况下,在上报审批时故意隐瞒真相,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最后,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02
董事与行长经营不当
被处以数十万元行政处罚
除了在贷款方面频频违规,这家农商行也曾多次因经营不当被处以行政处罚。
6月13日,人民银行葫芦岛市中心支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因违反支付结算业务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开展持续客户身份识别,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90万元。另外,时任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副行长张盛鑫,因对该行未按规定开展持续客户身份识别的违法行为负责,被处以罚款1万元。
此外,根据2020年7月31日葫芦岛银保监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发放本行股权质押贷款,监事会2018年未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17年度开展履职评价工作,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调查未尽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款20万元。
03
大股东成老赖
多位董事被限制
在天眼查中,记者发现,该行目前有10项股权处于出质状态,而作为该行的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北京三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北京浙商佳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均为被执行人,也就是所谓的“老赖”。
北京三义恒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去年7月被列为被执行人
北京浙商佳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今年5月被列为被执行人
此外,该行的董事和监事名单中显示,多位主要人员都存在限制消费令、股权出质和被执行人的情况,信用风险明显。
天眼查网站显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 兴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立于1999年,北京三义恒通成员,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 是一家以从事货币金融服务为主的企业。目前,这家农商行已经被列为了限制高消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