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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热讯:成立两周年,北京金融法院累计受理案件15464件,结案标的金额4900余亿元

时间:2023-03-23 11:58:32    来源:证券日报网

3月23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成立两周年新闻发布会。据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李艳红介绍,北京金融法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截至2023年3月18日,共受理案件15464件,审结、执结13140件,累计收案标的金额近6500亿元,结案标的金额4900余亿元。


(资料图)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摄影/吴晓璐

当日,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薛峰还发布了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展现了北京金融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特点,对于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统一裁判尺度均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北交所和新三板公司

全部纳入重点案件管理范围

据李艳红介绍,过去两年,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审结金融民商事案件9034件,成功办结全国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虚假陈述“蓝石资产案”、全国首例保险公司破产重整案“易安财险”案等一批疑难复杂和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典型案件,妥善化解金融纠纷,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妥善审结金融行政案件685件,其中以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的约占97%,高质量办理涉“獐子岛”“梅花生物”等众多重大敏感案件以及全国首例认定当事人滥用行政许可申请权案件等涉金融监管执法、金融政策实施的新类型案件,监督和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金融监管行为,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

高效执结金融执行案件2474件,深化事务集约和分权制衡,建立查扣冻证券电子平台,建立“保、多、立、审、执”一体化办案模式,积极推动证券执行法治协同平台建设,促进审执工作提质增效。

此外,李艳红表示,北京金融法院立足区域定位和专门法院特点,充分发挥金融案件集中管辖优势,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忠实履行服务大局发展的职责使命。如将182家北交所上市公司和全部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系统智能提示实现案件精准识别,并全部纳入重点案件管理范围,确保案件稳妥办理,全力服务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发展。

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方面,据李艳红介绍,北京金融法院持续完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运行,不断优化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全面构建证券纠纷“双轨双平台”工作体系,适用于乐视网、华谊嘉信、东方网力等520余起涉普通中小投资者的案件审理,其中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已累计支持超过2500名投资者在线完成权利人登记、代表人推举并实时推送程序事项通知;示范判决服务平台已累计登记案件3000余件,涉及近20家上市公司,惠及中小投资者近4000人。

10个典型案例呈现四大特点

据薛峰介绍,10个典型案例中,既有涉及金融借款、委托理财、保险和涉金融股权纠纷的金融民商事案例,又有不服“一行两会一局”行政行为的金融行政案例,还有以新类型权益为标的的金融执行案例。主要呈现四大特点:

一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理念,助力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在金融案件审判中,对有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创新模式,依法予以支持和保护。

如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励某某、大连远洋渔业金枪鱼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明确了对于通过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人以对赌协议等交易安排确定的固定收益投资回报,应以实际资金投入为基数,在年利率24%的合法范围内予以支持,而对于超过部分及金额不予支持,秉持了尊重商业判断、尊重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很好的平衡,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

二是坚持服务金融市场发展的理念,促进金融市场在法治轨道健康发展。积极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引导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良好金融市场秩序。

如尚某某与张某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保底条款无效,并区分保底条款与亏损发生后所签赔偿本金和收益条款的功能,认定在后的亏损负担协议的影响限于当事人之间,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有效。该判决思路兼顾金融风险防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发挥了司法定分止争、稳定预期、规范市场的作用。

三是坚持守住风险底线理念,监督支持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如本次发布的案例中,杨某某诉中国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制从业及行政复议案,明确了此类信息型操纵案件违法所得的计算时点,为此类案件的办理创设了规则。

四是坚持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理念,更好满足人民群众金融司法需求。始终站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人民立场,依法追究违法违规金融行为法律责任,把握好民法上的平等保护与倾斜保护、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的辩证关系,倾斜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通过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如董某某与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司法裁判明确了私募基金销售者适当性义务的内涵和审查标准,厘清了募集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时点及缔约过失责任,有力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在投资市场更好地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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