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是指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而实行的、通过医疗卫生部门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提供免费医疗及预防服务的一项社保制度。
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
公费医疗什么时候开始
1952年根据原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的指示》在全国的各行政、事业单位中建立了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的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拨款。享受公费医疗的对象是各级政府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及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部分伤残军人后来又扩大到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
取消公费医疗是哪年
取消公费医疗是哪年?
自2013年1月起,全市取消免费医疗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约20万人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参保缴费、统一制度政策、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办理手续、统一医疗服务。今年年初,市政府取消了公费医疗,约有22万来自市属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纳入职工医疗保险。
截至去年年底,全国24个省市已经取消了公共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