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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拟进一步明确细化券商证券经纪业务职责

时间:2023-03-30 09:48:24    来源:中国网证券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起草《证券经纪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形成《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以配合证监会《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发布实施,指导券商更好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并于近日征求行业意见。

据了解,《证券经纪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办法》的总体框架下,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细化券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督促券商严格履行投资者管理职责、营销管理职责、合规管理职责、稽核审计职责,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


(资料图片)

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

投资者管理方面,《实施细则》主要聚焦于投资者身份识别、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等重点环节。具体来看,《实施细则》明确了券商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为行业提供统一标准。券商应当要求投资者在6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90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投资者未履行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券商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

《实施细则》进一步强调账户实名制要求,严格落实《证券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的金额标准以及细化强化身份识别可以采取的方式作出规定。

具体来看,券商应当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券商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强化身份识别,并做好留痕工作:要求投资者补充提供证明材料;通过电话回访、面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一步沟通;实地调查走访;按照账户实名制、反洗钱有关规定等采取的其他措施。

《实施细则》细化了券商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情形,具体包括:资金划转金额与投资者资产收入情况明显不一致;资金划转金额与已掌握的投资者年龄、职业、注册资本等信息相矛盾;资金划转金额、次数、频率存在异常;闲置账户启用后发生大额资金划转;无实质交易且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划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大额资金划转的金额标准应参照反洗钱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额交易报告相关标准。

投资者回访方面,《实施细则》列举了不同种类的投资者回访方式,券商可以结合自身状况、业务风险情况等采取不同回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或即时通讯回访、问卷回访、面见回访等。券商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明确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

《实施细则》加强了对券商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管理,主要对统一管理、营销服务提供、佣金管理、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和信息公示等工作进行细化规范,保证执行层面的有效落实。

具体来看,一是强化券商营销活动统一管理,明确券商应当制定营销管理制度,规定营销活动审核要求。二是明确券商及从业人员营销行为规范,明确券商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可以向客户提供的其他证券业务性质服务的范围,包括投资咨询、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服务等。三是进一步强调券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垄断、不得有恶意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券商应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服务成本,测算方法应经过合规部门认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且应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以具体数值或区间范围等形式公示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四是细化券商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具体要求,强调券商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通过协议约束合作第三方载体的行为,督促其配合券商做好营销行为管控。

此外,《实施细则》还进一步加强了自律管理,一是明确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券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协会报告,督促券商履职尽责;二是明确协会对券商证券经纪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自律监督的方式,加强自律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净化行业生态。

(责任编辑:张紫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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