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本身是存在一定风险的,相对于其它的理财产品来说,信托产品的投资范围比较广。它的资金有些投资于实体经济,有些则投资于资本市场。因此,风险也是来自各方面的。所以,投资者在购买信托产品时,需要注意这些方面。
信托公司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种程度上来看的话,有点像“替人理财”。当投资者将钱放在信托公司后,他们会把这些钱进行投资,并且获取一定的收益,来帮助投资者实现财富的增值。
法律依据: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资金信托; (二)动产信托; (三)不动产信托; (四)有价证券信托;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信托最大的风险是啥
1、信用风险:
即由于受托人(信托投资)管理能力不足或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期支付受益人的收益,甚至不能履行合同约定而给受益人造成损失的风险;或者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规定而造成受益人死亡、离婚、财产分割等情形的风险。
这种信用风险主要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行为引起的。
2、流动性风险:
即由于委托人不能按时足额交付资金而使信托计划处于半停滞状态的风险。这种流动性风险主要是由委托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例如:在市场行情波动较大时,投资者可能因投资失误而导致资金闲置,从而影响资金的正常周转和收益的及时分配;再如:投资者可能在投资过程中遇到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而致使投资失败等等。
因此,对于投资人而言应充分了解各种金融衍生品的性质及其交易特点,并掌握相应的操作方法及技巧以规避这些交易中的各类潜在的风险。
此外,还要注意防范以下三种常见类型的交易性违约事件发生:一是融资方到期未能归还本金或利息;二是融资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三是融资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偿还本息且经催收仍不归还本金或利息的违约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