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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对于起诉及受理的限定性条件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对于起诉及受理的限定性条件包括以下六点:
1.适用主体。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管辖法院。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不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
3.提起时限。第三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
4.提起事由。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
5.适用客体。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客体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6.审理范围。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围绕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对第三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为审查重点,围绕涉及第三人相关事项进行审理。
二、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什么
找法网提醒您,第三人撤销权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一种非常救济制度,对生效裁判的权威性产生了很大冲击,故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新制度,严格把握其适用条件。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