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计算基数可以双方约定吗
加班费计算基数可以双方约定。加班工资基数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约定。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什么?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标准工时制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2.综合工时制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4.计件工资制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
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找法网提醒你,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