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合并,是一家企业购进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且已达到控股比例的企业合并方式,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合并方式。控股合并在国外是较为普及的合并方式,由于我国股份公司、证券市场业务尚处于探索发展之中,更由于在绝大多数股份公司中国家股占多数比例,而我国政府对国家股的上市交易有了严格的限制,故在股份公司中出现控股合并的情况比较罕见,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控股合并的相关法律形式。但在股份公司与非股份公司之间,或非股份公司与非股份公司之间,则存在着控股合并的形式。
吸收合并跟控股合并有什么区别
1、合并方式不同: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
控股合并,是指一家企业购入或取得了另一家企业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并已达到可以控制被合并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持股比例。
2、是否保有法人资格不同:
通过控股合并,原有各家公司依然保留法人资格。
但通过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只保留一个法人资格。
3、合并的主要形式不同:
吸收合并的主要形式有: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上市公司注销;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注销;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
控股合并只有一种形式,即为企业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股份或相互交换股票取得对方股份,达到对其他企业进行控制的一种合并形式。